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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侮辱、跟踪、威胁等均属于家暴

作者:编辑杨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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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3 08:18:08
来源:新京报

       华语社: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万余份,其中,2021年共发出保护令3356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就上述问题,最高法经过调研,于今年7月中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8月1日正式施行,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关注 1

  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代申请保护令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规定》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规定》还结合审判实践,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关注 2

  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改为“较大可能性”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调研发现,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为此,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

  关注 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惩治力度

  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施暴者主张实施家暴事出有因,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对于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反家暴大事记

  ●2008年8月6日

  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得继续对她实施暴力。随后,这一做法在重庆、浙江等更多地区尝试,并进入法律。

  ●2016年3月1日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17年7月19日

  最高法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推动形成反家暴的宏观格局。

  ●2018年7月18日

  最高法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心理测评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推动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

  ●2019年9月16日

  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措施。

  ●2022年3月5日

  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

  ●202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 对话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有效遏制家暴潜力还需要充分发挥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工作中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制度,但从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总量来看,这一制度的潜力还未充分发挥。

  她建议,应该有更多、更有效的普法宣传,让公众了解并使用这一制度,公检法工作人员也需要提高对家暴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冯媛是1995年中国承办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亲历者。此后,冯媛参与发起的“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组织从2000年起推动制定全面的反家暴法,是反家暴立法的有力推动者。经过各方努力,《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冯媛作为共同发起人,发起创立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倡导完善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协助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性别平等和反暴力的能力建设。

  保护令申请情况反映家暴基本情况 女性受害者居多

  新京报:据你们观察,《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冯媛:一个比较好的趋势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字总体还是逐年递增的。根据今年两会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全国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核发量为3300多份,达到历年最高。结合近年通讯技术的发展,部分地区开设了“云申请”的渠道,通过微信、互联网申请保护令,方便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地的相关机制也逐步完善。包括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以及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还有之前一些省份相继推出的文件,都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作用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新京报:根据你们的统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群分布是怎样的?

  冯媛:根据我们的统计情况以及接触到的救助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群的画像是高度抽象的,虽然女性特征更明显,但是也不全都是女性。夫妻恋人、父母子女、公婆儿媳、女婿岳父母、兄弟姐妹,乃至隔代人之间的家暴都存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情况,本身也反映了家暴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女性受害者,不限于年龄、城乡经济条件、社会文化背景、身体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什么样的受害者都有。

  新京报:为平团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报告是基于已上网的裁定书。据你们了解,各地的裁定书上网情况如何?

  冯媛:从实际数据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上网数量和实际核发数量不完全正相关。我们认为,应该鼓励各地做好司法数据的公开,使全国范围保护令的核发数量与上网数量真正达到正相关。这些公开的数据和案例,对于我们促进反家暴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信息上网的同时也需做好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

  申请到保护令后 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率一般较高

  新京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大致流程是怎样的?从实践来看,拥有一般法律知识的人可以自己完成申请吗?

  冯媛:个人申请是没有问题的。申请流程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拿上自己搜集的一些证据,向法院提出自己遭遇了家暴或可能遭遇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最简单的申请诉求是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如果还有其他更加具体的需求,可以进一步提出,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律师代理申请的情况并不多。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目前看,代为申请的数量非常少,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过程中一个较为不足的点。

  新京报:相关部门和机构代为申请为何重要?

  冯媛:它们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在代为申请之前一般都是接到了求助或投诉,做了初步介入,至少对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或有初步调查。对法院来说,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证据可信度相对更高,他们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代为申请可以让无助的当事人更有安全感,减少在申请和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危险,比如跟踪、威胁,甚至直接的身体暴力,也能避免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再度受到伤害。

  新京报:据你们观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完成后的执行情况如何?

  冯媛:一般申请到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率都比较高,这和告诫书等其他反家暴形式是类似的。此前,施暴者之所以有恃无恐,大多是觉得这事没人管,但只要有公权力机构介入,施暴者一般都会停止,至少会收敛。在个别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保护令,但是他的行为也会有很大的自我克制,如不再对受害人动手。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应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宣传 充分发挥其作用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最高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新的司法解释?

  冯媛:个人认为,还有部分条款需要完善。例如规定的第二条,新增了两个代为申请保护令的主体,但并未把社会组织包括在内。现在有好多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工服务机构经常在一线接触到家暴受害者,由他们代为申请其实很方便。如果没有代为申请的资格,则需要通过其主管部门申请,实际上又多了一道程序。再如规定的第四条将《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畴做了界定,但现在的行文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把同居关系排除在外。

  新京报:最高法指出,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除此之外,你认为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瓶颈还有哪些?

  冯媛:关于家暴,最近的全国性数据仍然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的统计——我国已婚妇女中,遭遇过来自配偶的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近四分之一。目前全国已核发一万多份保护令,相较于中国家庭的数量及家暴发生的概率,保护令的申请和核发数量还是太少,这一制度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

  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的宣传还不够。我们应该有更多便于公众了解这一制度的宣传,特别是对于没有条件或不善于使用网络甚至不认字的人群。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胡闲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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